(四)能提供有效的进口贸易合同。
第三章 外汇贷款种类
第六条 外汇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贷款和中长期外汇贷款。
(一)短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汇贷款。
(二)中长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外汇贷款。
第七条 贸易融资贷款。贸易融资贷款是短期外汇贷款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外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和票据融资。
(一)外汇打包贷款,系指以国外开来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抵押,解决出口企业在生产、收购信用证项下商品过程中的外汇资金需求而发放的短期外汇贷款。
(二)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提交其住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
(三)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做质押或抵押,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申请短期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票据融资,系指国外商业银行本票、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承兑后,在到期日前,由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外汇短期融资方式。
第四章 外汇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币种
第八条 外汇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外汇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外汇打包贷款和进、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票据融资期限自票据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外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和农业银行总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外汇贷款的币种仅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英镑和德国马克。
第五章 外汇贷款的程序
第十一条 外汇贷款的基本程序可分为贷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等七个步骤。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如开户行无外汇贷款经办权,可由开户行上报上级外汇贷款经办行办理)。借款人应如实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