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开户行要配备专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或管户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负责客户同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账;
(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五)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和手续费;
(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十九条 授信有效期满后,开户行要及时对客户统一授信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逐级报原审批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授信的综合效益;
(二)授信额度构成的合理程度;
(三)改进及加强统一授信管理的意见;
(四)拟定下一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建立系统内统一授信客户信息披露制度。有权审批行要把已被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客户名单及时通知辖内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内容包括:
(一)月报告。开户行将辖内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情况报二级分行,重点是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
(二)季报告。二级分行每季将辖内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情况报一级分行,重点是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
(三)半年报告。一级分行每半年将辖内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情况报总行,重点是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统一授信要逐步实现电脑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统一授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农业银行要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操作程序同审批程序。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有资产垫付等违约事项发生,并在农业银行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二)客户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三)客户挪用或转移银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