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资料与开户行调查资料(包括资信评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
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信贷部门的意见后,向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提交咨询报告,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
(五)办理担保手续。农业银行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照《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的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对统一授信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信用业务,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签定授信协议。农业银行和客户签定经法律部门鉴定的统一授信协议书。
(七)授信额度的使用:
1.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以内)、承兑、贴现、即期信用证和18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融资的需求,开户行审核办理,发放超单笔授权的信用需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备案。
2.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外币项目贷款、18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担保业务的需求,开户行要按照相应业务的管理规定,逐笔(个)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公开统一授信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在分行权限内的,由分行审批,不得转授权;超分行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农业银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六条 内部统一授信操作程序:
(一)授信调查。开户行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
(二)授信审查与审定。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对开户行调查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使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后记入客户档案,由信贷部门内部掌握。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各类信用的使用一律按照农业银行权限管理的要求和相应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开户行逐笔(个)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七条 内部统一授信的审批,由各级行按照授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