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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省级分行,需将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方能执行。总行将在下半年举办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培训班。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信用卡透支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 农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农业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农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 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 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如下:
  (一)对AA级与AA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测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农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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