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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县(市)支行可根据自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选择愿意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做工作的乡(镇)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及其他扶贫服务组织代管代收小额到户扶贫贷款,签订委托代管催收协议书,按协议规定,各行其责。
  第二十四条 乡(镇)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的代理责任和权利是:
  (一)接受农业银行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按时报送代理工作情况;
  (二)认真监督和促进农户合理使用贷款,按期按规定收回贷款本息后及时交存农业银行,不得截留挪用;
  (三)按农业银行要求,建立代理工作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本息回收及扶贫效果等情况;
  (四)向农业银行收取贷款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基本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并监督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的代管代收工作;
  (二)向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手续费标准是:
  (一)贷款本金收回额的付费率为5‰;
  (二)贷款利息收回额的付费率为5%。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属于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和违规违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小额信贷”不设专门会计科目核算。为了准确反映“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可在“扶贫贷款”科目下设“小额信贷”账户进行核算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经办营业所和县(市)支行都要建立和完善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系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清分工作结束后实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按规定权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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