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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营业所业务能覆盖的乡(镇),由营业所直接向贫困户一次性发放贷款,并签定借款合同。营业所业务不能覆盖的乡(镇),由派驻信贷组直接办理贫困户贷款。
  第十五条 贷后检查。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后,营业所业务能覆盖的乡(镇),由营业所信贷员定期跟踪检查;营业所业务不能覆盖的乡(镇),由派驻信贷组定期跟踪检查。检查重点是:贫困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效益,能否保证按期还本付息。检查后,认真填写《贷后跟踪检查表》,上报县(市)支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改正。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贷款放出后,营业所业务能覆盖的乡镇,由营业所按“小额信贷”运作管理要求负责收回贷款本息。营业所业务不能覆盖的乡(镇),由派驻信贷组负责收贷收息。管理能力达不到的地方,可委托乡(镇)扶贫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管理收回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按收回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 贷款总结评价。经办营业所要按季报送“小额信贷”进度表,按半年和年对“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进行总结,报县支行。县支行要按年对所辖“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报上级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营业所是农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基层机构,应主动与村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心联系工作,借助村、组扶贫组织加强对“小额信贷”的管理,严格执行县支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负责收回到、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 经办营业所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信贷员。
  第二十条 经办营业所要建立“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档案,完整记录和真实反映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农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经办营业所要按季向县(市)支行报告工作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没有营业所但需开展“小额信贷”的乡(镇),由县支行派驻信贷组。信贷组要配备2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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