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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列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
  第六条 “小额信贷”的贷款条件是:
  (一)申请小额扶贫贷款的贫困户,必须按自愿原则在贫困村成立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心,并落实了技术培训措施。小组长和中心主任由农民民主评议推荐产生,负责管理工作事项。
  (二)贫困农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具有与生产项目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水平,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遵纪守法。
  (三)生产经营项目以发展种养业为主,兼顾适合家庭经营的其他副业,并预测有较好经济效益;愿意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恪守“小额信贷”运作管理要求,保证按期还本付息。没有具体生产项目,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均不能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额度一般为一户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八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贷款本息还完后可以续贷。具体分次还款的时间和额度,由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九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利率执行扶贫贷款利率,结息方式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也可实行利随本清,利率不上浮。贷款逾期按逾期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申请。贫困户需要小额扶贫贷款,由村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心负责组织,按农业银行要求,由贫困户填写借款书面申请表,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村扶贫中心将贫困户提出的借款书面申请表,进行整理归类,提交当地营业所受理。当地没有营业所的,可提交派驻信贷组,由派驻信贷组按管理权限受理。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乡(镇)营业所或派驻信贷组对贫困户小额借款申请,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调查重点是:村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心是否成立,小组长和中心主任的信誉及生产技能,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申请借款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用途是否合理,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等。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乡(镇)营业所在调查基础上,根据扶贫政策、贷款条件及县(市)支行授予的权限,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进行审批,报县(市)支行备案,县(市)支行组织抽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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