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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农银发[19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到户的有效做法”的要求,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和有关金融法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温家宝副总理在1999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行强调:“小额信贷”只是扶贫到户的一种形式,不是唯一形式。一些地方出现的扶贫合作社,应该是金融部门和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不是金融机构,不是用款单位,不能作为承贷主体,更不允许放贷。因此,各行开展“小额信贷”扶贫,一定要认真把握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同有效的承贷管理方式相适应,使其合法合规;二是必须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相适应,避免管理脱节;三是必须同技术培训能力相适应。扶贫社不再作为承贷主体后,农业银行可以借助扶贫社服务体系及其功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代理协议,以充分发挥扶贫社服务体系的积极作用,弥补农业银行基层工作网点和信贷人员之不足。

附: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有效做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农业银行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扶贫资金而无需农户出具财产抵押的一种扶贫贷款方式。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小额短期,贷户联保,整贷零还。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由贫困户与农业银行直接签定借款合同,不得由任何中介组织承贷或转贷。
  第四条 “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条件,规范管理,加强指导,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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