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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汇款”是汇款人将现金或储蓄存款通过电子汇兑系统汇往异地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且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包括营业部、分理处、营业所等综合营业机构及储蓄所)均可办理个人汇款业务。储蓄所通过其管辖行转汇。
  第四条 储蓄所与管辖行之间的往来业务通过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或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 客户要求办理个人汇款时,应在电汇凭证用途栏注明“个人汇款”字样,在大写金额栏填明“现金”字样(储蓄账户转账汇出视同交存现金汇出)。
  第六条 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积极受理个人汇款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提出的个人汇款申请,同时也不得积压、延误个人汇款的款项汇划。
  第七条 汇入行在收到个人汇入款项后,应按照汇款人填写的收款人详细地址或联系电话,及时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收款手续。
  汇入行收到填明收款人活期储蓄存款账号的个人汇款,可直接转入收款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八条 个人汇款及其退汇和查询的手续费均应纳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结算手续费账户进行核算,其收费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营业部、分理处、营业所等综合营业机构办理个人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处理。电子汇兑往账录入时,应在用途栏注明“个人现金汇款”字样。
  第十条 储蓄所办理个人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储蓄所受理个人汇款的处理
  (一)汇款人通过活期储蓄账户办理汇款的,储蓄所经办人员接到汇款人填写的电汇凭证和活期储蓄取款凭证及活期存折(卡),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收取手续费并进行账务处理,以使用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核算为例,电汇凭证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给汇款人,取款凭证作借方凭证,电汇凭证第二联作取款凭证附件,电汇凭证第三联作联行报单附件转划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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