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行可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科目设置
设置“840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核算本行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二)凭证设置
根据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缴税款的数额,不再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规定,在原“储蓄利息清单”的基础上增加应纳税利息额、税率、代扣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息四项内容,“储蓄利息清单”更名为“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手工一式三联,电脑一式两联),手工格式由各行设计,电脑格式见附件,凭证由各行印制。
二、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的核算
(一)储蓄网点本单位业务的处理手续
储蓄网点在结付储户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时,应按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计算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外币按照原币种扣收)。手工处理时,“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作利息及缴税清单,交给储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的“税后利息”编制“现金”科目贷方凭证,(如为活期储蓄年度结息,则编制相应科目的贷方凭证);根据“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的“代扣所得税额”编制“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贷方凭证。电脑处理时,“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作“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利息及缴税清单,交给储户。每日营业终了,以电脑打印的“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明细表作“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应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