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活期存单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个人通知存款:
  (1)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根据新孳生的应付利息额计算出应纳税利息额。
  对1999年10月31日以前存入,开征日之后支取的:
  应纳税利息额=本金×存期(1999年11月1日至支取日)×利率
  对1999年11月1日以后存入的:
  应纳税利息额=本金×存期×利率
  (注:部分提前支取的本金是指实际支取金额)
  凡逾期支取的,逾期利息也应扣缴利息税。
  (2)计算应纳税额与税后利息
  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存入日至支取日)×利率
  税后利息=应付利息-应纳税额
  3.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从开征之日起,对新孳生的利息按天分段计息,凡跨1999年11月1日的,按实有收税天数计算应纳税利息额。逾期利息按规定扣缴利息税。
  4.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储蓄存款:
  均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对新孳生的利息额按现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1)按约定期限逐次转存本息的,每次自动转存时进行账务处理,计算利息税开征后新孳生利息的应纳税额,并将税后利息转为转存后本金。
  (2)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的,每次自动转存时不做账务处理,按每期扣税后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各期应扣税款销户时一次性扣缴。从2000年6月1日起,按(1)办理。
  5.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每次付息时不扣税,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新孳生的利息,在清户或提前支取本金时一次性代扣税款,计税方法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第十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
  1.外币储蓄存款所得利息以原币种代扣个人所得税。
  2.外币储蓄存款代扣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人民币储蓄存款。
  3.储蓄网点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以外币代扣所得税额,按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后上划。除美元、日元、港币之外,其他币种按我行上月最后一日的现汇买入价折成人民币后上划。
  第十三条 个人银行卡存款的应纳利息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人民币储蓄存款。银行卡结息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已代扣所得税的数额。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