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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储蓄机构存入的本、外币各种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均应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三条 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县(市、区)级支行为扣缴义务人。每个县(市、区)级支行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支行所辖储蓄所(柜)及储蓄代办机构具体办理代扣业务。
  第六条 县(市、区)级支行应于《办法》公布后至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缴税款登记。对开征日后成立的县(市、区)级支行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 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网点在向储户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同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结付储蓄利息是指在储户提取存款时支付利息、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
  第八条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日期为1999年11月1日,即在1999年10月31日(含,下同)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含,下同)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九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现行税率为20%。
  第十条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第十一条 各储种计税具体规定
  1.活期储蓄存款:
  对活期储蓄存款(存折户)统一于1999年10月31日增加一次结息,并将所结利息直接转至本金中;凡从1999年11月1日后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银行将按计税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款,并代扣代缴。活期储蓄结息后,应在存折上注明代扣所得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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