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农银发[19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计、扣缴税款业务的管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凡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部门将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扣罚税款和相应滞纳金。
二、各扣缴义务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开征后,如因征管政策的执行出现问题,致使储户与银行发生异议与纠纷,要积极向税务部门反映,力求及时、妥善解决。
三、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各行要集中搞好业务培训,使储蓄一线人员熟悉征收存款利息税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计税方法和操作程序,确保方法正确、口径一致。各行要及早将总行印制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手册》发至各个储蓄网点,计算机储蓄网点在电脑程序未调整到位之前,要按此操作要求进行手工应急处理。
四、各行要加强对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各储蓄网点要结合此提纲向储户宣传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和有关规定。同时,在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中,要做好对储户的解释、服务工作。
五、各行要抓紧有关业务凭证的印制工作,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不能启用新凭证的,要做好手工填写相关栏目的准备。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与《
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