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综合计划部汇总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汇总上报总行行务会审批下达。
编制的横向程序是:
第一步,相关业务部门预编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
第二步,综合计划部门依据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等预编资金营运计划。
第三步,财务会计部门根据预编的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和资金营运计划,试编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章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经总行行务会审定后,由综合计划部统一下达,并组织实施。同时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业务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按年下达,分季实施。以增量管理为主,促进存量调整。总行不再下达季度实施计划,由分行自行控制,分行的分季控制计划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遇政策变动和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等系统性变化,总行将视情况调整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如年中遇业务划转、法定利率调整、信贷计划重大调整或自然灾害,总行将测算这些因素对各分行的影响,并相应调整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每一季度终了20日内,各分行应将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表以及有关说明连同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材料及时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同时将专业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对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总体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执行结果与计划偏差较大的分行,要向总行提交详细报告说明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实行行长负责制,下达的计划是分行年度经营目标,其执行结果与行长业绩考核挂钩,同时也是对分行经营状况和经营绩效进行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的编制反映分行的经营思想及原则。对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编制草率行事,甚至弄虚作假,与总行下达的基本指导原则偏差较大的分行,总行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按年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行上报总行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监测表,指表头更换为“期末数、实际比年初、实际比计划”三项后的综合计划表和各专业计划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其他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行务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表填报说明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为使各级行、各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综合计划的编制要求和编制方法,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对《办法》中有关计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进行说明。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编制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有关规律对业务发展前景进行预测(预测性计划),主要依据历史数据和有关统计预测方法;另一种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相应计划以及总行调控要求对有关业务经营的内容进行安排,同时对有关业务计划在辖内按照分类指导原则进行分解落实(规定性计划),主要体现总行调控意图。《办法》中有关业务计划的编制力求客观科学,指标力求公正公平。因此,在计划编制中尽量使用第一种方法,减少人为调整因素,但一些难以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预测的项目,《办法》暂定为用第二种方法提出要求和规定,并在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编制及下达原则中给予明确。使总分行在同一标准下编制计划,同时使有关考核奖惩更为科学公正。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各表均为平衡表,对于不单独反映的项目的有关数据列入“其他”进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