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 农银函[199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计划管理工作,加强各项业务经营计划的协调性和客观公正性,建立健全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管理体制,保证我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是监测、考核、评价各分行业务经营活动及绩效的重要依据。各行要将各项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统一到本办法上来。由于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行要认真研究,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并有计划地组织辖内分支行进行学习和培训。按照本办法要求,各行需在12月15日前将预编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上报总行,各行要抓紧做好测算、上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总行综合计划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农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对业务经营的计划管理和整体控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是指以利润为目标,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综合量化的计划组织形式;是统一指导、综合调控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合理配置经营资源的重要手段;是监测、考核、评价业务经营活动及其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性:即围绕利润目标安排经营计划,严格成本管理,合理摆布资产,促进业务发展。同时要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在控制风险条件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二)综合协调性:即以综合调控辖内全部业务经营活动为目的,对所有业务经营领域的计划统筹进行编制、下达、实施。使各项业务经营计划协调一致,避免专业计划相互脱节或相互矛盾。
(三)客观公正性:即一方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在科学测算基础上,编制下达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使编制下达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是可行的,而且必须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另一方面总行对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前,需稽核其真实性。同时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基本原则和方法保持连续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以及香港、新加坡分行。
第二章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的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由综合计划和专业计划两个层次组成。综合计划由体现业务经营发展、效益、质量的一些关键性指标组成,是年度主要经营目标,也是总行实施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际利润;
(二)存款增量;
(三)贷款增量;
(四)不良贷款控制余额。
第六条 专业计划是综合计划的基础,也是落实综合计划的子计划,各专业计划之间相互衔接。主要包括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资金营运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八大类。
第七条 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主要是对存款、贷款的总量和结构以及表外业务总量所作的计划,其组成与内容如下:
存款计划:分为本币和外币两部分,分别由余额和增量计划组成;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管理的需要,可分别预测并制定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计划。
贷款计划:包括常规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以及专项贷款计划三部分,分别由余额、增量计划及相应的分项计划组成;
表外业务总量计划:包括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
第八条 资金营运计划主要是对资金来源运用总量及其主要项目在计划期内的增减量和计划期末余额进行安排和控制的计划。分为本币资金营运计划和外币资金营运计划。有条件的分行还可以试编现金流量计划,对现金流量进行安排和控制。
第九条 现金收支计划是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计划期内的累计现金收入和累计现金支出进行预测,并对现金投放和现金回笼情况进行安排和控制。
第十条 中间业务计划是对中间业务的业务量和收入所作的计划。主要包括银行卡业务计划、国际结算业务计划、代理业务计划、其他中间业务计划、中间业务收入计划。其组成与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