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行根据总行下发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有关指导原则和编制要求,于每年12月5日前预编并上报下一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二)总行根据确定后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计划,参照分行预编的资金营运计划编制下达各分行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第十二条 总行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预测分行当年资金余缺。总行根据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预测分行资金来源与运用主要项目的当期总量,根据货币市场政策、信息及总行调控意图确定同业拆借调节力度、分行非生息资金及其他非信贷资金来源运用,最后测算出分行年度资金余缺。
(二)在上述基础上,总行采用向分行增加或减少上存和借款计划的方式,消化或弥补分行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余缺,最终达到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综合平衡。
第十三条 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资金营运计划后,应逐级分解下达辖内资金营运计划。
第十四条 资金营运计划按年下达,分季实施。
第四章 资金营运计划的执行和监测考核
第十五条 资金营运计划一经下达,分行应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资金营运活动。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的资金营运计划执行结果与总行下达计划的偏差,分行须及时说明原因,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确保总行下达各项业务经营计划的完成。
第十六条 资金营运计划随信贷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指标的调整而调整,在其他非信贷资金项目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分行按照调整后的资金营运计划执行。
(一)当存款少增不能满足资金运用时,分行可根据预定发展规划和自身经营状况首先压缩一般贷款增量;然后再通过压缩其他资产占用,补充流动性,缓解资金压力;最后可考虑申请适量增加向总行的借款或在授权前提下进行同业拆入,以弥补资金缺口。
(二)当资金来源大于计划内资金运用时,要首先归还向总行借款或者上存总行,然后可在总行授权的额度范围之内按照同业拆借有关规定和授权拆出资金。
第十七条 总行对分行实施资金营运计划过程中出现的正常资金余缺,分别通过上存资金和向总行借款两项指标予以平衡。
第十八条 总行对分行资金营运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按月监测。监测重点包括留存准备金率、同业往来、财务资金占用、内部资金往来、其他非生息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