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内容
第五条 资金营运计划管理的内容由资金来源方和资金运用方组成。
第六条 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各项存款
(二)借入资金
1.向总行借款
2.向人行借款
3.分行间调入
4.同业拆入
(三)同业存放
(四)财务资金
1.应付利息
2.当年结益
3.应付及暂收款
4.长期借款
5.各项准备
(五)拨入营运资金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资金运用内容包括:
(一)各项贷款
(二)投资
(三)备付资金
1.缴存准备金
2.留存准备金
3.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四)调出资金
1.上存总行资金
2.分行间调出
3.拆放同业
(五)存放同业
(六)外汇占款
(七)系统内往来(轧差)
(八)非生息资金
1.现金
2.固定资产净值
3.在建工程
4.应收利息
5.其他应收及预付款
6.无形资产
7.递延资产
8.待处理财产损益
9.拨付备付金
10.待清理资产
11.待清理信托资产
12.固定资产清理
(九)其他资金运用
第八条 资金营运计划编制下达项目由总行根据管理内容和统计制度另行确定项目归属。
第三章 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九条 资金营运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和宏观调控任务;
(二)当期信贷收支计划;
(三)当期财务计划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四)总行对非信贷资金项目调控指标;
(五)分行前期资金营运状况。
第十条 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以增量资金来源运用的平衡关系为主,达到以增量资金配置调整存量资金结构的最终目的。
第十一条 资金营运计划由分行预编上报,总行编制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