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受权机构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二十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
(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三)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 转授权
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对营业所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照授权书制定。
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一级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