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资产负债规模;
(三)资产质量;
(四)经营效益;
(五)经营管理水平;
(六)风险状况;
(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 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 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 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定。
第十七条 受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