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9年1月4日 农银发[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近年来,我行经济纠纷案件逐年递增,标的金额越来越大,不仅影响我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而且对资产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为进一步规范系统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督促各分支机构及时、有效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规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为依法维护农业银行权益,规范系统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纠纷案件,指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与系统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或即将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
第三条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二)实行行长负责,法规部门办理,相关部门配合;
(三)保全资产,挽回、减少损失,依法维护农行权益;
(四)预防和处理经济纠纷相结合。
第四条 农业银行与系统外部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各级行根据授权权限管理,并承担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行法规部门在本级行行长领导下,负责辖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地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未设法规部门的,应当明确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前款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上级行的法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