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派驻稽核人员有权调阅派入行有关业务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派驻稽核人员有权就稽核过程中涉及的事项向有关业务部门、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派驻稽核人员有权对派入行提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被稽核单位执行。对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和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派出行。
第四章 派驻稽核组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派驻稽核组的业务工作由派出行稽核监督部门直接领导。派入行的行长(主任)负责配合派驻稽核组做好有关稽核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派驻稽核人员的编制、任免、调配等人事劳资纳入派出行管理,不受派出行机关编制限制。派驻稽核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各项费用等由派出行负担。
第十六条 派驻稽核组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负责人可以按派入行同级副职或正职的级别配备。
第十七条 派驻稽核人员应严格按《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要求选派,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派驻稽核人员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住房等由派入行按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 派出行负责派驻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征求派入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派驻稽核人员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派出行稽核监督部门负责派驻稽核人员的工作管理和业务培训,定期听取派驻稽核人员的工作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加强业务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