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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工银发[1999]84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完善稽核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县级行的派驻稽核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稽核监督局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改革稽核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精神,为完善稽核监督机制,加大二级分行直接稽核查处力度,规范对县级行派驻稽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派驻稽核是指二级分行(派出行)采用派驻稽核组对县级行(派入行)经营管理进行稽核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县级行不设立稽核监督机构。对距离二级分行较远,交通不便,业务量又较大的县级行,由二级分行报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派出稽核组行使稽核职能。
  第四条 派驻稽核的形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二级分行派出稽核组,负责一个或若干个县级行的稽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派驻稽核组的职责

  第五条 负责完成派出行稽核部门布置的各项稽核工作。
  第六条 负责稽核监督派入行经营管理状况及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负责督促派入行按规定完成各项非现场稽核报表资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章 派驻稽核组的权限

  第八条 派驻稽核组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直接向派出行负责。
  第九条 派驻稽核组负责人列席派入行有关的行长办公会、行务会议及业务会议。
  第十条 派入行收到和发出的有关业务文件须及时送派驻稽核组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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