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长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七条 离任稽核的时限,原则为稽核对象任职期间,重点以离任前二年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四章 稽核程序
第八条 准备阶段
(一)成立稽核组。根据人事部门的通知,稽核部门应及时组成稽核组,制订稽核方案报总稽核或行长审批。
(二)收集、分析数据资料、稽核组在到达稽核对象所在单位前,应做好稽核对象单位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三)发送稽核通知书。实施离任稽核前一周。稽核组应将离任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稽核通知书应由稽核行总稽核或行长签批。
(四)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稽核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
1.稽核对象述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任期内(以近二年为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
2.需要进行稽核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
4.人民银行、审计、财政专员办等监管部门及上级行对本行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5.稽核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实施阶段
稽核组一般应在下发离任稽核通知书一周后,进驻稽核对象所在单位,实施现场稽核。
(一)稽核组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稽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稽核对象在任职期内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稽核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二)实地稽查有关账、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法开展稽核。稽核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可采取问卷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对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四)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离任稽核工作,如实提供稽核所需的各种资料,接受质询并真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推诿、隐匿和阻挠。
(五)稽核组在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行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