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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的通知
 (1999年2月2日 工银发[1999]11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工作,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稽核,是指在稽核对象因各种原因离开现任职务时,对其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离任稽核必须坚持稽核对象先离任、后稽核,再安排的原则,未经稽核不得重新任职。
  第四条 离任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实行下查一级。

第二章 稽核对象

  第五条 离任稽核的对象包括:
  (一)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行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
  (二)总行所属营业部、海外分行、子银行、全资附属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
  (三)一级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的行长(总经理)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副总经理)。
  (四)行长指定需要进行离任稽核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 稽核内容

  第六条 离任稽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稽核对象任职期间(下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重点稽核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及上级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海外分行遵守所在国及其金融监管当局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等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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