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有价证券销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13日 工银办[1999]156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有价证券销毁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有价证券销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价证券销毁工作,确保有价证券销毁工作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价证券的销毁工作原则上应在兑付期满,兑付工作全部结束后进行。兑付期满,兑付工作尚未结束的,可在确保账平、款对、账券相符的情况下,分期分批进行销毁。
第三条 我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到期已兑付收回和超过兑付期未发行的有价证券(含残破券等作废券)的销毁工作均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有价证券销毁工作必须做到数字准确、手续严密、责任明确。销毁前要编报计划,核对账实;销毁时要组织监销,严密手续,确保安全;销毁后要认真总结,书面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销毁有价证券须由总行签发销毁命令,并派专职监销员或授权一级分行交叉监督进行销毁工作。
第六条 有价证券销毁工作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进行操作。各一级分行应组成由资金营运、会计结算、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由资金营运部门牵头负责。
第七条 参加销毁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编制销毁计划和销毁工作情况报告;会计出纳部门负责账账、账实核对和实物券的集中、清点、保管、调运,实施销毁;保卫部门负责待销毁券的集中调运、销毁全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 待销毁券在集中调运、销毁前须进行账账、账实核对。会计人员将表外科目与出纳有价证券登记簿、保管实物券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出纳双方经办及负责人签章,然后将待销毁券及待销毁有价证券上缴清单(见附件一)逐级上报,进行账务处理。出纳人员将实物券经逐张清点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检查已兑付券是否加盖“付讫章”,是否切角,核对无误后在实物券切角的另一方打孔或切角处理,集中到一级分行或销毁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