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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取、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储蓄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领取的备付金必须是经过清分、复点后,符合使用标准的现金。客户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第九条 自动柜员机装钞、卸钞、存款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录像带须按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 为自动柜员机加装备付金,可采用两种方法:
  (一)更换钞箱法。将备付金不足的原钞箱撤下,打印清单,换上装好备付金的新钞箱,回行后清点余额,当日进行账款核对。
  (二)原箱续钞法。必须在保证款项安全的条件下即时结账,打印清单,清点钞箱内余额,账款核对无误后,在备付金不足的钞箱中直接加装备付金。
  第十一条 自动柜员机中的备付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钞箱安装完毕,应按券别做吐钞测试,确认自动柜员机吐钞正常、准确。
  第十二条 客户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不含封包存款),应坚持一日一清、日终结账的原则;客户采取封包存款形式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必须向客户明确封包业务要求),应坚持一笔一清、逐笔结账的原则,账款核对正确后,方可办理记账手续。如现金与客户通知书存款数额不符(账款不符或存在假币),应按实点数办理记账手续,并登记有关差错登记簿,同时填写存款差错通知书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 自动柜员机现金结账是指将自动柜员机打印的清单、报表与钞箱内现金进行核对。钞箱中的备付金,无需每日清点,但遇以下情况,必须清点并做账款核对:
  (一)吐钞不正常,开钞箱检查时;
  (二)钞箱备付金不足,采用原箱续钞法增加备付金时;
  (三)采用更换钞箱法,将旧钞箱替换,当日营业终了前;
  (四)客户称吐钞有误,当日营业终了前;
  (五)7个工作日(不含)未进行账款核对的。
  第十四条 自动柜员机的打印清单是账款核对和事后检查的重要依据,经由经办员核对盖章后,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半年。
  第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保险柜(内置钞箱)钥匙、密码和电子柜钥匙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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