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档案销毁。贷款业务终结后,贷款档案仍须保管3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登记造册、贷款部门经理和主管行长签批,进行集中销毁。
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对具有特殊保存价值和意义的贷款档案要移交本行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七章 贷后管理保障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岗位与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工作岗位要实现分离。管户信贷员原则上不能兼任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户信贷员的数量要与贷款客户的数量相适应。每名管户信贷员管理的贷款客户原则上不超过300~500户,其中违约客户不超过80~100户。各行要及时调配管户信贷人员,保证管户信贷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管户信贷员职责范围:
(一)贷后日常管理;
(二)客户业务咨询;
(三)对违约贷款催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抵(质)押物提出处置意见;
(五)贷款形态分类与监测;
(六)登录贷后检查台账;
(七)贷后管理档案整理与移交;
(八)受理客户信息变更或调整申请(如客户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还款方式、还款计划调整),负责按规定程序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及客户信息管理部门调整客户信息;
(九)其他贷后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管户信贷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管户信贷员要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八条 管户信贷员岗位轮换或离职时,要履行有关交接手续。对有问题、有责任的贷款,要在换、离岗前进行处理。不能作出处理的,要书面说明情况,报行领导批准后,才能履行交接手续。对有重大问题和责任的贷款,要报请上级行批准,才能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管户信贷员、档案员疏于职守,造成下列问题,按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