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贷款制裁通知书;
4.法律仲裁文件;
5.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6.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档案归集整理。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检查文件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卷内目录)和案卷封面。档案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主管信贷员留存,一份送管户信贷员,一份随案卷移交。
第十七条 贷款档案移交。主管信贷员将档案卷宗移交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如认为归档材料不完整应退回主管信贷员并督促其尽快补齐。当确认归档材料合格后,双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完成移交工作。
管户信贷员收妥贷款档案后亦按上述工作程序与档案管理员办理贷款档案的移交手续。
主管信贷员和管户信贷员因工作需要,可将部分文件材料复印留用。
对主管信贷员移交档案后形成的贷后管理文件材料,管户信贷员应随时整理并移交,移交方式同上。
第十八条 贷款档案分类。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十九条 贷款档案保管。贷款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本行贷款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条 档案保护。贷款档案实行专用档案库房(室)保管。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档案管理员如发现贷款档案损毁或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经理和主管行长报告。
特别重要的凭证和文件材料原件应做特殊保管,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贷款档案使用。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制度,完善贷款档案借阅手续。房地产信贷部门内部人员借阅贷款档案,需经本部门经理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人员借阅贷款档案,均需经主管行长同意。
贷款档案借阅应作登记记录。贷款档案借阅原则上在档案室或办公室进行,一般不得借出。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档案保密。贷款档案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商业秘密,贷款档案经办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