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首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管户信贷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电话提示;
(二)借款人连续2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管户信贷员要向客户发出催收通知书;
(三)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管户信贷员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督促客户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借款人连续4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管户信贷员要商告律师向客户发出律师催收函。
第十三条 违约贷款的其他处理方式:
(一)依法纠正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二)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六)依法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
(七)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八)依法行使债权人其他权利;
(九)核销损失类贷款。
第六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档案指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
贷款档案管理指根据《
档案法》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规范的管理,以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意向书、合同书或其他有效文件;
4.购房全额发票或收据;
5.有权部门出具的所购住房的估价证明;
6.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和质押的证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保证人资信证明及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
8.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
12.质押合同;
13.保证合同;
14.保险合同、保险单据;
15.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信贷部门存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