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四)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十五)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
(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
第四章 贷款形态分类
第九条 贷款形态分类指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贷款形态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十条 贷款形态分类一般先进行定量分类,即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进行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十一条 贷款形态分类标准: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未正常还款记录或连续违约期数在2次(含)以下,但属偶然性因素。
(二)关注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对外借款、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含)以上;贷款人已要求借款人及有关责任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处理抵(质)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和处理抵(质)押物后仍未能清偿的贷款及借款人死亡,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五章 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
第十二条 贷款催收指管户信贷员按规定程序,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发出催收提示和催收通知,督促借款人清偿违约贷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