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工银发[1999]216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户信贷员指从事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与个人住房和个人商用房有关的各类贷款。
第二章 贷后检查基本要求
第四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条 贷后检查方式:
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六条 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