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五) 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 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七) 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 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三)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四)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六)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 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 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 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