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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失效]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 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 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 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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