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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9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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