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市场及项目效益情况:同类住房市场供求状况、项目自身优势、预售情况、成本估算、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等。
  (五)贷款情况:申请贷款原因、用途、额度、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来源及贷款风险度等。
  (六)对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格、担保金额、保证人财务状况及保证能力;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说明抵押物基本情况及抵押物权属情况。
  (七)分行审查意见。
  (八)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总行住房信贷部统一受理各分行上报总行的贷款项目。对于1亿元(含)以上的贷款项目,由总行住房信贷部委托总行评估咨询部进行项目评估,并落实有关评估工作。对于1亿元以下的贷款项目,由分行组织评估,并上报项目评估报告。
  第七条 根据分行对贷款项目的审查意见和项目评估报告及借款人有关文件,由总行住房信贷部进行项目审查,并按总行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第八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的审批结果由住房信贷部通知有关分行。

第三章 商品房开发贷款申报文件

  第九条 有关借款人情况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报告;
  (二)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及对该项目同意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借款人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供合资(作)协议、合同、章程;
  (三)经审验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贷款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七)已纳入国家和地方建设开发计划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八)《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
  (九)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或审计的上两年度及申报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包括在建开发面积、竣工面积、存货明细等情况);
  (十)联建项目的合同复印件;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三)贷款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