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 工银发[1999]76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信贷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
贷款通则》、《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上报总行审批的自营性商品房开发贷款。
第三条 凡报总行审批的贷款额按总行授权额度执行。
第四条 上报总行审批的商品房开发贷款,由总行住房信贷部负责初审,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第二章 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程序
第五条 凡报总行审批的商品房开发贷款项目,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附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文件,向总行提交由行长签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产权结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领导人素质、企业信用等级、资质等级、发展前景、在我行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的具备情况、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户型情况(种类、面积、占比)、项目进程、投资筹资情况(自筹资金比例)、交通条件(列出具体路线)、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物业管理等。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对贷款前二年及上月财务状况的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评价其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进行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