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六条 建筑业短期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贷款,系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二)质押贷款,系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企业概况:法人情况、开业时间、企业形式、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主要分支机构、经营方式等;
2.经营及财务状况:近两年产值、损益状况,同业排位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及需说明的主要问题;
3.施工业绩:近三年已完工、正在施工和将要开工的主要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等情况;
4.资金需求:向银行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和期限;
5.借款方式和还款来源:借款拟采取的方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管理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借款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施工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与项目业主签订的主要工程合同及复印件。
(六)采用抵(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和产权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