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建筑业短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 工银发[1999]70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建筑业短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建筑业短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短期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短期贷款系指为解决建筑、安装企业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因购置施工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建筑业短期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建筑业短期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建筑业短期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借款前一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借款当年工程任务饱满;
(三)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逾期贷款和欠息;
(四)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具有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七)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