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行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和台账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禁乱用会计科目。
向证券公司拆出资金,通过“119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核算;拆入资金通过“277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核算。
以债券回购方式向证券公司和基金融出资金,通过“175买入返售债券”科目核算;融入资金通过“297卖出回购债券”科目核算。对债券回购业务,要求同时在表外“661本行购买债券”科目进行登记。
债券现券买卖,根据交易券种,分别通过“171国家债券”、“172中央银行债券”、“174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资业务,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资金清算,不得收付现金。债券交易结算必须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第六章 内部监控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与证券公司和基金发生融资业务的动态监控,受权分行应于此类融资业务发生当日营业终了之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同业拆借监控系统,将有关交易情况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全面了解掌握证券公司和基金有关重大债权债务变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交易、公司收购或转让、法人变更等重要事项和信息,各行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证券交易和同业市场融资的规定,严禁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严禁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证券违法活动。对严重违规的行为,要按国务院、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总行原有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人民币资金拆借协议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