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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对证券公司的拆出资金,在对同一对手的拆出余额尚未全部归还时,不得发生新的拆出业务;对同一对手上次拆出资金到期日至下次拆出资金起始日,必须有不少于48小时的间隔期。
  第二十条 拆借资金和债券回购的利率,参照CHIBOR拆借和债券回购前5个交易日同期限品种的加权平均利率,并考虑自身筹资成本确定。
  对逾期归还的拆借或回购资金,除按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外,还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债券交易的对手方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在结算时保证有真实、足额债券,严禁债券交易中的买空、卖空行为及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与其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法人证券公司进行拆借业务时,必须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
  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业务,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与《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拆借合同。为建立稳定的融资关系,分行也可与辖区内的法人证券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协议》,作为资金拆借的授信协议,期限一年,在每次通过交易系统成交时,再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每笔拆借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与《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构成完整合同。
  与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进行隔夜拆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并认真履行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在交易前报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也可与辖区内的法人证券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协议》,作为资金拆借的授信协议,期限一年,在每笔拆借时,再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
  在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和《人民币资金拆借协议》时,可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相应加入担保条款,或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债券回购的完整合同为: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和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买卖的完整合同为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要严格业务审批程序,坚持业务操作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审核批准、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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