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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注册地与主要清算地不在一处,未加入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证券公司,经总行授权,可由主要清算地分行确定授信额度。隔夜拆借业务仍需由注册地分行操作。
  第十二条 对单一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单笔业务审批权,总行在基本授权时一并下达分行。分行在总行确定的单笔融资业务审批权限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辖区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办理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授信,应事先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办法。通过设置具体评价要素(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负责人管理水平、盈利性、流动性、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状况、基金投资情况等),评估其偿债能力、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区别不同对象,分类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对证券公司进行的资金拆借,统一纳入全行同业拆借限额和同业拆借授权额度内考核。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测

  第十五条 根据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与我行开展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并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基金核准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和退出情况,由经办行负责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经营状况和投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能达到证券监管机构风险控制标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之发生资金拆借业务。
  经办行应对融出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到期及时收回融出资金。
  第十七条 与我行进行资金拆借和债券回购的证券公司,其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融出、融入资金余额亦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
  与我行进行债券回购的基金,其债券回购融出和融入的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第十八条 对于与我行签有代理法人券商清算协议并开立法人清算账户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与之建立稳定的融资关系。同时,建立稳定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求证券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及时通告。

第五章 业务操作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证券公司的同业拆借,拆出、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不超过7天。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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