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营业执照》;
3.成为银行间市场成员的,应提供市场准入的文件;
4.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5.法人清算协议。
第六条 对证券公司同业拆借限定为:
(一)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
(二)未获准入市,但与我行签有代理法人券商清算协议并在我行开立法人清算账户的证券公司。
第七条 对基金融资,只能办理对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业务。
基金融资交易,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代理完成,其债券结算通过托管银行代理完成。
第八条 债券交易的对手限定为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并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的证券公司和基金。
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
第九条 总行对融资业务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授权。总行授权是对分行授予办理融资业务的审批权,内容包括融资对象、融资方式、融资限额、融资期限等。在未得到总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受权分行不得对二级分行进行此类业务的转授权。
第十条 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的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归口管理”的办法。
全行对单一法人证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统一授信管理应完全在授权管理的制约范围内,不得因授信管理而弱化授权管理。
总行对单一授信客户确定的各项融资业务之和,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总行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按业务类别归口管理。由资金营运部提出授信方案,报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总行只对法人证券公司和基金授信。
对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总行确定。
对规模较小(注册资本金小于2亿元)的地区性证券公司,经总行授权,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可由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调整,或发生市场准入、退出等情况变化,在报请总行资金营运部门同意并经行长授权后,可相应调整授信额度。对基金的授信额度由总行确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