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