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