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决依据和裁决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纠纷应在提交处理申请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
调解书、裁决书为纠纷最终处理决定,纠纷双方必须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裁决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发现认定事实错误或处理结果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请裁决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法违纪经营造成的经济纠纷,由稽核和监察部门参加一并处理。
第五章 执行及制裁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裁决书应在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有关各行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调解或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执行情况及划款凭证复印件电传法律事务部门。否则,法律事务部门应在第31日起至第40日内填写《内部经济纠纷强制划款通知书》,通知会计结算部门直接从被执行方的账户中划款。
第二十七条 在总行受理的内部纠纷中,当事行所属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既是调解或被裁决一方,同时也是调解书、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时强制划款的被执行方。
在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受理的内部纠纷中,当事行所属的地市分行或支行既是调解或被裁决一方,同时也是调解书、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时强制划款的被执行方。
第二十八条 纠纷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或在规定期限内拖延执行的,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作出以下处理:
(一)工商银行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对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调解、裁决中弄虚作假、掩盖事实、违法违纪的机构和人员,由稽核、监察等部门查清事实,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纠纷一方为处理内部经济纠纷支付的费用过高时,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由对方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