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行负责处理下列经济纠纷:
(一)工商银行系统内一级分行之间、直属分行之间、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之间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济纠纷;
(二)总行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经济纠纷。
第七条 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采取两级负责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内部的经济纠纷,由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处理,总行不予处理,但属于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别设立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小组,负责对以下纠纷的裁决:
(一)业务部门对法律事务部门裁决意见提出异议的;
(二)主管行长认为应由裁决小组裁决的。
总行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裁决小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总行裁决小组可以答复分行裁决小组的咨询事项。
第九条 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小组由主管行长和法律、稽核、信贷、会计、计划、监察和国际业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一名组成。主管行长任裁决小组组长。组长可在小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副组长。
第十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为内部经济纠纷的主管部门,负责内部经济纠纷的受理、调解和裁决。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工商银行内部发生的经济纠纷,双方属同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的,可以报请该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处理;双方属不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应先由纠纷各方所属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有关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以正式行发文向总行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处理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纠纷双方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代理人姓名;
(二)具体的争议事项和协商情况;
(三)处理要求;
(四)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有关的证据及证据来源。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纠纷案件,法律事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对于处理申请明显无理,或无法提出充分证据或依据支持处理申请、且在处理申请提出后15日内仍无法补充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