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重新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工银发[1999]4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我行统一法人体制、化解分支机构之间矛盾、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行机构改革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为此,总行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工银发[1997]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的规定,为妥善处理工商银行的内部经济纠纷,避免因内部经济纠纷诉讼给工商银行整体利益造成损失,促进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纠纷,是指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包括所属公司)之间因一方或双方在业务、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工商银行内部发生经济纠纷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通过内部调解、裁决的方式处理,不得提起诉讼或仲裁。
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纠纷因涉及其他法人或个人而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应事先报经所属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或总行同意。
第四条 处理内部经济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法人体制,维护工商银行整体利益;
(二)依法合规,公正合理;
(三)纠纷双方地位平等;
(四)以协商、调解处理为主,裁决为辅。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处理所辖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