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如承诺或决定贷款、存款、汇款、外汇交易等的金额。
--服务价格,如承诺或决定利率、手续费率、汇率等。
--其他竞争方式或方法,如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变更法定利率。
--超出法规允许浮动价格的上下幅度。
第十七条 公私分明,秉公办事
员工必须有明确的公私观念和公私界线,做到公事公办,公私分明,保持正气和清廉。
银行费用必须用于公务开支。
银行车辆、器材、设备、机具、办公用品不得公物私用。
用于支付银行费用的信用卡(“公卡”),不得用于个人开支。
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自行在其他公司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工作时间炒股票。
--工作时间办理私事。
--在行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以个人身份为工行之外的主体担任代理人,且代理的业务属于银行经营范围。
员工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担任社会兼职:
--属社会公益事业。
--非盈利性机构。
--不领取薪金。
--不影响本职工作。
--不引发利益冲突。
--不产生不良现象。
--如兼职机构是工行的申请贷款客户,需办理贷款业务时,兼职者应进行回避。
员工必须以客户身份办理个人业务,严格遵守工行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职务之便,为自己、亲属或朋友提供特殊便利。
--员工到柜台办理私人存取款业务时,不得要求柜台人员提供特殊便利,必须和顾客一视同仁。
--为员工办理个人取款、开支票或借款时,柜台人员应特别注意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规程。不得因同事关系或上下级关系,违规办理。
经办、复核、记账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为自己经办支取业务。
--为自己的支取业务复核。
--在自己的账户上做分录(为自己的业务记账)。
--为亲属、朋友办理业务,应视同为员工办理个人业务,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员工个人业务不应享受优惠利率或其他优惠待遇(国家、本行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线员工为一线员工办理业务时,应比照以上要求,不得为熟人提供特殊便利。
从事贷款业务的员工,如与客户有亲属关系,审批贷款时应回避。
如与申请贷款客户有利益关系,关系人不得批准该贷款。
在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的员工,不得给予本人、亲属或朋友任何便利、优惠或特权。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向客户压价购买商品,索要商品或借款借物,强行要求在客户单位安插亲友。
第十八条 不索好处,不收馈赠
员工任何时候不得利用职权,向客户提出额外或无理要求,即使客户出于对银行服务或员工个人的感谢,主动提出以某种形式表达心意,也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基本准则指导自己的言行。
不能向对方索要任何个人好处,避免容易引致对方误解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