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转移或隐匿存款。
--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禁止虚假核算贷款业务,严禁超比例放款。
--禁止挪用信贷资金直接从事、参与或支持客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
--禁止记假账,编造虚假会计、结算、统计报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
--严格执行国家拆借资金的有关政策,严禁任何违反规定拆入或拆出资金的行为。
--严格遵守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买空卖空证券、场外卖出回购证券、场外买入返售证券、买卖对象违规等行为。
--禁止未经批准越权代理企业及其他单位发行债券。
--认真执行会计制度,严禁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违反财务制度和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格遵守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包括:违规承兑和违规贴现。
--严格遵守信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开具信用证,包括:无贸易背景开证、越权开证、保险金不足开证和未落实担保开证等行为。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担保,包括:担保未经授权、担保未经审批、担保余额超过限额等行为。
--禁止进行自营外汇买卖,禁止无证结汇、售汇。
--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会计程序记账和登记,并真实、完整、准确地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如果确信上级指示严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制止。因执行上级指示而出现违章、违纪情况,并确信继续下去会给工行带来损害时,执行者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服从调遣,听从安排
服从工作需要,是工行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对于组织作出的决定,上级作出的指示、安排,员工应认真对待,并不折不扣地执行。
除上级指示违章、违纪等情况外,均应无条件执行。
应服从组织作出的调遣决定,没有正当理由,应在规定时间到岗。
第十五条 严守秘密,防止外泄
行内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关系到国家、银行、客户的利益。员工对国家、银行、客户负有保密责任。
严守国家秘密。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坚持保密制度,贯彻保密规定,避免因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社会安定,扰乱金融秩序。
--机要人员在接收、传递国家秘密信息资料时,必须严格按要求和程序进行,认真坚持签收制度。必须认真保管国家秘密信息资料,不得泄露、外传或遗失。
--接触国家秘密人员不得向不应知悉者透露国家秘密。
--如需对行外提供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