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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全国部分广播电视报广告发布进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对全国部分广播电视报广告发布进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广字[2002]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2002年第一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部分省市对全国31家主要广播电视报2002年第二期发布的主要商品、服务广告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及相关工作通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报及中国电视报等共31家广播电视节目类报纸2002年第二期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医疗服务、房地产、汽车及服务、金融投资及服务、娱乐休闲、家用电器、计算机、通讯及服务、美容、电话聊天、其他商业等商品或服务广告。共检查广告1158条,发现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520条,违法(涉嫌违法)率为44.91%.
  二、检查结果显示,检查范围的广播电视报广告在执行广告法规上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仍是违法重点。共检查医疗广告368条,发现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326条,违法(涉嫌)违法率高达88.59%,占检查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总数的62.69%。主要违法表现是:1.未标明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2.超出了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的内容。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4.诊疗方法中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共检查药品广告132条。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88条,违法(涉嫌违法)率为66.67%,占检查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总数的16.92%。主要违法表现是:1.广告中无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广告审批文号。2.药品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3.含有专家、患者的名义等作证明的内容。
  (二)个别报纸发布的个别广告违法严重,有的甚至发布多条涉嫌虚假的严重违法广告。如《甘肃广播电视报》、吉林《视听导报》、《江西广播电视报》等。
  (三)绝大多数的医疗美容广告,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激光治疗等应有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广告未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广告管理规定,混同于一般生活美容广告,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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